独立法条
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财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伙食费支出的管理: 一、运动员、教练员伙食标准,可参照国家体委、财政部、商业部《关于下发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和其他人员伙食费标准规定的通知》〔(85)体计计字464号〕中的实物标准,并根据当地物价水平按照承办单位所在省市的优秀运动队伙食标准上浮30%-50%。费用由各代表队支付。 二、各代表队工作人员伙食标准由组委会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商主办单位制定。费用由各代表队支付。 三、为了保证运动员、教练员营养的实际需要,可在伙食标准之外另列支"伙食补助费",费用由组委会支付,不得向参赛队收取。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