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财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单项竞赛的仲裁人员、裁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所需费用应包括在包干定额之内。任何主办和承办单位不得将这些费用转嫁给各参赛队。裁判人员酬金标准按项目协会制定的标准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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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财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