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财务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财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章 支出管理第十七条单项竞赛的仲裁人员、裁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所需费用应包括在包干定额之内。任何主办和承办单位不得将这些费用转嫁给各参赛队。裁判人员酬金标准按项目协会制定的标准执行。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