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制定本行政区域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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