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第五十八条独立法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八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制定本行政区域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