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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