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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