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七条独立法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药物调剂资格。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