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药物调剂资格。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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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