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处方权: (一)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的; (二)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处方权: (一)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的; (二)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