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作为医师定期考核、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依据。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