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作为医师定期考核、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依据。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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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