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公示。 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负责对辖区内村卫生室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公示,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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