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