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