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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