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