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以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异常情况开展调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 (二)半年内使用量始终居于前列的抗菌药物; (三)经常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 (四)企业违规销售的抗菌药物; (五)频繁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抗菌药物。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对以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异常情况开展调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 (二)半年内使用量始终居于前列的抗菌药物; (三)经常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 (四)企业违规销售的抗菌药物; (五)频繁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抗菌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