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并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一)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当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 (二)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当慎重经验用药; (三)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当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四)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当暂停针对此目标细菌的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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