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未出具前,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和本机构细菌耐药监测情况经验选用抗菌药物,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出具后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