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