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 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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