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应当包括: (一)《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处方集》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 (三)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学特点与注意事项; (四)常见细菌的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 (五)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