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包括各省区市增补品种)中的抗菌药物品种。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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