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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