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超过规定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说明不充分或者理由不成立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接受其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的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