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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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