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医疗机构不得采购。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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