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三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的临床微生物室。 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提供病原学诊断和细菌耐药技术支持,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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