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资质认定
第七条
申请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应当向国家密码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向国家密码管理局委托进行受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书; (三)资金情况,包括注册资本、资本结构、股权结构、运营资金保障等情况; (四)运营场所情况; (五)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相关技术材料及相关设备清单,包括电子认证服务系统建设工作报告、技术工作报告、安全性设计报告、安全管理策略和规范、标准符合性自评估报告,相关软件、硬件清单及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情况等; (六)专业人员情况;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能力说明及承诺; (八)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及其使用密码安全管理体系建立情况,包括业务运营管理、电子认证服务系统运行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安全保密管理等管理体系建立情况。
- 制定机关
- 国家密码管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