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举报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

制定机关
国家密码管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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