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一条独立法条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举报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制定机关国家密码管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