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在政务活动中遭受损失,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密码管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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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