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 第四十条独立法条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在政务活动中遭受损失,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制定机关国家密码管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