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家密码管理局认定,依法取得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制定机关国家密码管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