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家密码管理局认定,依法取得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

制定机关
国家密码管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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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