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备案; (三)未按照要求进行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合规性评估,或者未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四)未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方式,或者未及时受理、妥善处理有关投诉事项; (五)未对本单位及受委托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六)未按照要求报告暂停或者终止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情况; (七)未按照要求承接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业务。
- 制定机关
- 国家密码管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