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未经认定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由密码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和《商用密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密码管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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