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未经认定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由密码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和《商用密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制定机关国家密码管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