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住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报告: (一)重大安全风险和安全事件; (二)重要系统、关键设备事故; (三)关键岗位人员变动; (四)重大财产损失。
- 制定机关
- 国家密码管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住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报告: (一)重大安全风险和安全事件; (二)重要系统、关键设备事故; (三)关键岗位人员变动; (四)重大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