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住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报告: (一)重大安全风险和安全事件; (二)重要系统、关键设备事故; (三)关键岗位人员变动; (四)重大财产损失。

制定机关
国家密码管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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