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向住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包括: (一)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情况; (二)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业务开展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 (三)行为规范执行情况; (四)电子认证服务系统安全运行情况; (五)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及其使用密码安全管理体系执行情况。
- 制定机关
- 国家密码管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向住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包括: (一)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情况; (二)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业务开展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 (三)行为规范执行情况; (四)电子认证服务系统安全运行情况; (五)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及其使用密码安全管理体系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