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其基本条件和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制定机关
国家密码管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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