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其基本条件和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制定机关国家密码管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