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密码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及受委托机构的正常经营和服务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制定机关
国家密码管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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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