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密码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者组织专家开展有关检测鉴定工作。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及受委托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技术支持。
- 制定机关
- 国家密码管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密码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者组织专家开展有关检测鉴定工作。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及受委托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