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密码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者组织专家开展有关检测鉴定工作。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及受委托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技术支持。

制定机关
国家密码管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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