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合规性评估,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向住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报送合规性评估报告。
- 制定机关
- 国家密码管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合规性评估,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向住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报送合规性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