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行为规范第二十四条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完整记录和保存与电子签名认证相关的信息,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失效后5年。制定机关国家密码管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