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章 行为规范第二十三条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对其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承担保密义务,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护有关信息和数据安全。制定机关国家密码管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