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电子签名人向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受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查验,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向申请人告知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和电子签名的使用条件、电子签名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保存和使用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持有人信息的权限和责任、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持有人的责任范围等事项。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受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后,应当与申请人签订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 制定机关
- 国家密码管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