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章 行为规范第二十条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保证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完整、准确,并保证电子签名依赖方能够证实或者了解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所载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制定机关国家密码管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