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名称; (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持有人名称; (三)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序列号; (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有效期; (五)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对应的证书策略对象标识符; (六)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对应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 (七)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电子签名; (八)国家密码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密码管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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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