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保证提供下列服务: (一)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注册、签发、更新、撤销等生命周期管理服务; (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信息查询服务; (三)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状态查询服务; (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使用支持服务; (五)其他与电子签名认证相关的服务。

制定机关
国家密码管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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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