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保证提供下列服务: (一)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注册、签发、更新、撤销等生命周期管理服务; (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信息查询服务; (三)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状态查询服务; (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使用支持服务; (五)其他与电子签名认证相关的服务。
- 制定机关
- 国家密码管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保证提供下列服务: (一)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注册、签发、更新、撤销等生命周期管理服务; (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信息查询服务; (三)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状态查询服务; (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使用支持服务; (五)其他与电子签名认证相关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