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行为规范第十七条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机构公布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业务规则提供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制定机关国家密码管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