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布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业务规则规范等要求,制定本机构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和相应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策略,在提供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前予以公布,并向住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备案。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策略发生变更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住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备案。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保持本机构已公布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策略的可访问性。
- 制定机关
- 国家密码管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