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资质认定

第十五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国家密码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国家密码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采取书面或者现场形式进行审查,并在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密码管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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