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资质认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密码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二)机构注册资本、资本结构、股权结构、法人性质或者单位隶属关系发生变更; (三)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等设备设施发生变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安全; (四)新建、搬迁电子认证服务系统; (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国家密码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采取书面或者现场形式开展审查。需要进行技术评审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对其开展技术评审。

制定机关
国家密码管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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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