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资质认定第十三条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网站和运营场所公布并及时更新其《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名称、证书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等内容。制定机关国家密码管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