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资质认定

第十三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网站和运营场所公布并及时更新其《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名称、证书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等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密码管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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