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资质认定
第十二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内容包括:获证机构名称、证书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等。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由正本和副本组成,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禁止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变造、冒用、租借《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 制定机关
- 国家密码管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资质认定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内容包括:获证机构名称、证书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等。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由正本和副本组成,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禁止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变造、冒用、租借《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