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资质认定

第十二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内容包括:获证机构名称、证书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等。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由正本和副本组成,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禁止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变造、冒用、租借《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制定机关
国家密码管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