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资质认定第十一条外商投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依法进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定机关国家密码管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