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工程中心实施主体单位主要负责: (一)根据组建方案及有关文件要求,推进工程中心组建; (二)落实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条件,筹措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工程中心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行; (三)承担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工程中心的开放运行和共用共享,为国家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四)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工程中心运行情况。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工程中心实施主体单位主要负责: (一)根据组建方案及有关文件要求,推进工程中心组建; (二)落实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条件,筹措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工程中心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行; (三)承担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工程中心的开放运行和共用共享,为国家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四)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工程中心运行情况。